一、圖書館閱覽辦法
二、圖書館借閱辦法
三、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
四、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圖書互借辦法
五、圖圖書館館際合作借書證使用辦法
六、圖書館臨時借書證使用辦法
七、教育學程實習學校教師借書辦法
八、還書箱使用辦法
九、銘傳大學開放龜山鄉民使用圖書館資源辦法
十、銘傳大學圖書館圖書資料採購辦法
十一、北區大學校院圖書館館際合作聯盟借書證使用規則
十二、銘傳大學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要點
十三、銘傳大學圖書館所屬館外資料管理辦法
十四、銘傳大學圖書館館藏淘汰實施要點
十五、多媒體資源中心借閱規則
十六、小劇院暨視聽室借用辦法
十七、桃園校區圖書館讀者討論室借用辦法

 
圖書館閱覽辦法

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優良的資源及設備,並維護高品質的閱覽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均可憑本人之教職員工生證件,於入口處進館,不得尾隨他人或未使用證件進館;校友及校外人士進館另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使用行動電話、高聲講話、朗誦、大聲拉動桌椅、以個人物品佔據座位或有其他足以擾亂他人閱讀之舉動。對於佔據座位之個人物品,本館得暫時移至桌旁或特定區域,且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四條  讀者應共同維持館內清潔,不得攜帶開水以外之食物飲料進入館內,不得飲食、吸菸、隨地吐痰及拋棄紙屑等。必要時,本館有權沒收食物飲料,或對讀者進行詢查。

第五條  讀者可攜帶個人隨身物品進館,但違禁品除外,亦可自行使用本館置物櫃。個人物品請自負保管之責,若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帶走。

第六條  閱讀書刊不得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割頁。參考書、期刊、報紙、期刊合訂本、散頁資料、教師指定參考書或不供外借之視聽資料,只限在館內閱讀或觀賞,不得外借。其他圖書可依照本館借閱辦法借出閱覽。

第七條  館內的電腦網路設備僅供學術用途、館藏目錄查詢和電子資源檢索使用,使用時須遵守『校園網路管理準則』,嚴禁瀏覽任何具有猥褻性、攻擊性內容的網站或進行線上電玩遊戲。

第八條  所有書刊、過期報紙、資料、雜誌應於閱畢後放回原處或書車上。

第九條  開放時間終止前十五分鐘播放閉館提示音樂後,讀者應收拾自身物品,於閉館前迅速離開,不得繼續逗留館內。

第十條  本辦法應共同遵守,如有違犯第二條至第九條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書館借閱辦法

93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2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概憑本校教職員工生證件借閱圖書,其餘身份讀者借閱圖書悉依本館相關辦法辦理。

第二條  教職員借書以四十冊為限,借期六十天;研究生以三十冊為限,借期四十五天;大學部學生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天;寒暑假借書,借期另行公告。

第三條  教職員工生得調閱另一校區圖書館藏書,並可在任一個校區還書。欲借閱另一校區圖書館之圖書者,可填寫借調圖書申請單,或利用線上調閱方式申請調閱,待圖書轉調成功後,以借出日為準計算到期日。

第四條  所借圖書如無他人預約,得辦理續借手續。續借以一次為限,借期同第二條之規定,續借期限自續借日起重新計算。到期未還書且未辦理續借者,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第五條  預約圖書每人以五冊為限。預約書到館時系統將自動發送電子郵件通知預約者。預約書保留三日,逾期未借閱者,視為棄權。

第六條  讀者經預約借閱圖書,若該書續有其他預約者,不論身份別,其借期一律縮減至14天。

第七條  館藏中之參考書、本校學位論文、教師指定參考書、期刊、報紙及特殊規定之圖書資料不提供外借。

第八條  所借圖書如有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割頁或遺失者,應負責任之借書人,須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應負責任之借書人不明時, 由最後借書人負責。

第九條  借閱圖書,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如經查證有盜用或冒用他人遺失證件或使用偽證借書之情事,得停止其借書權利,追還所借圖書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如係證件所有人授意借用,則停止雙方借書權利一個月。

第十條  本校專任教師如因公務無暇親自借書者,得填具委託書,連同本人之教職員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被委託人辦理前項委託借書時,須檢附自身證明文件。館方得於電話確認後受理該借書申請。

第十一條  借書證件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因該證件遺失導致圖書館蒙受之損失,原證件所有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教職員工生於畢業或離校前應將所借書刊及滯還金全數還清,否則不得領取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未辦理借閱手續,即擅自攜帶書刊離館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

93年01月0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6月0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為讀者遺失資料(含圖書、期刊、非書資料,以下簡稱資料),或違規情況視同遺失之處理依據及計價標準。

第二條 凡借閱資料如有逾期、污損或遺失時,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依據圖書館借閱辦法第二、四條之規定,借閱資料每逾期一日,應繳付每冊(件)滯還金新台幣五元。借閱者可從圖書館線上公用目錄查得個人借閱狀況,亦可於學校提供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收到催告通知及逾期通知。

第四條 讀者之逾期滯還金,不論冊數及借次,凡累計至新台幣二百元時,即暫停其借閱權限。每冊每次之滯還金以新台幣五百元為最上限,額滿不再繼續累計。

第五條 本館發送之電子郵件通知單及各式紙本逾期通知單,僅為本館提醒讀者之非必要性之輔助服務,讀者應主動了解個人借閱及預約狀況及所借書籍之到期日,以免因逾期產生相關罰款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第六條 圖書資料滯還金若有特殊情事無法全額繳清者,總金額三分之二(含)以上的部份,經圖書館同意,得以在館內以工讀抵扣,工讀項目由圖書館指定,每小時工讀金額依學校訂定之標準計算。

第七條 借閱資料遺失時,應於借期內向本館申請掛失,逾期掛失者,除照章賠償外,仍以逾期論。

第八條 所有遺失或污損資料,以讀者自行購回賠償為原則, 自掛失之日起,國內可購得之資料應於一個月內購回,須向國外採購之資料應於一個半月內購回。申請掛失者,於購書期限內將暫停累計逾期之滯還金,期限過後,滯還金將繼續累計,直至本辦法第四條所定之上限為止。

第九條 無法購回原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以照原資料訂價三倍以現款賠償。

二、 前款賠償金額超過訂價兩倍部份,經圖書館同意得以在館內工讀抵扣賠償款,工讀項目由圖書館指定,每小時工讀金額依學校訂定之標準計算。

三、 珍本資料無法購回者,經估價後,訂定賠償金額。

四、 所有非價購資料(交換、贈送),如該資料標示訂價,則比照本條第一款計價標準。

五、 如資料未標示訂價,則圖書部分,一律以頁數乘以三元計之,若無頁數資料, 則中文圖書一律以新台幣捌佰元計價,外文圖書每冊一律以新台幣貳仟元計價。

六、 資料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

七、 隨書所附之視聽資料光碟片,若無法購回原母片,則以該書籍之定價兩倍金額賠償。

第十條 遺失之資料如須向國外訂購時,除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若不易取得採購管道,可請圖書館代為轉介書商予讀者,以協助其購回資料,無法購回時,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遺失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件),該資料若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購價賠償,若可零購則以單本(件)訂價三倍現金賠償之。

第十二條 故意損毀資料者,除比照本辦法第五至十條辦理外,學生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圖書互借辦法

86年1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服務宗旨:

為加強圖書館間之合作,特聯合國內外大學圖書館組成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提供館際圖書互借、資源共用等服務,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標。

二、互借辦法:

(一)各合作館依協議互相提供一定張數之借書證,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三冊,借期為二星期,不得續借及預約。

(二)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均可憑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

三、圖書互借注意事項:

(一)各校讀者於前往借書時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門禁規則及借書規則,否則得取消借閱權利。

(二)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對方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遺失借書證時,應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用,概由用證單位出面處理。

(四)不針對個人寄發逾期通知單。如有圖書逾期二個月無法追還,應由用證單位負責依對方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五)借出之圖書,如遇該館緊急需要,得請用證單位隨時催還。

(六)讀者所屬學校於讀者離校前應查明確定無合作館之借書記錄,方可准許辦理離校手續。

(七)借用人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四、為使本辦法順利施行,各館應自行訂定其內部相關管理規則。

五、本辦法未定事項,準用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通則有關規定。

六、本辦法經雙方圖書館呈報上級單位同意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七、本辦法實施後,如有不妥處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 


 
圖書館館際合作借書證使用辦法

861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凡本校學生持學生證及教職員工持職員證,均可至圖書館辦理借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

二、每個合作圖書館提供本校一定張數之借書證,一人同時能借用各合作圖書館各一張借書證,書未還清前,不得再借用該合作館之借書證。

三、借書證使用期為一個月,期滿需將所借圖書還清後,再將借書證歸還本館。

四、在本校被凍結借書權利者,暫停借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權利。

五、讀者須自行至合作館借還圖書,本館不代辦借還圖書的手續。

六、借用人遺失借書證,請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借資料,概由原借用人負責。

七、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發現轉借情事將立即停止其借書權利,並由借書證申請人負責還清該證所借圖書。

八、借用人超過時間未還借書證,圖書館得暫停其於合作館及本館之借書權利,直至歸還證件為止。

九、借用人借書逾期時,除依對方圖書館逾期處理相關規定處理外,本館亦將凍結使用人在本校的借書權利,至還清圖書為止。

十、使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需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及該館借書規則、逾期滯還金、遺失賠償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得隨時取銷其借閱資格。

十一、借閱冊數及期限:

(一)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三冊,借期為兩星期。

(二)不提供續借、預約服務。

十二、合作圖書館借書證全數借出時,不提供借書證續借服務。

十三、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圖書館臨時借書證使用辦法

861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 過

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借書證適用對象為校友、交換師生、推廣教育班學員、選讀生及經學校相關權責單位一級主管專案同意者。

第二條 申請臨時借書證時需持相關證件,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一仟元或經保證人擔保,持有校友證者,保證金為新台幣六佰元,退證或註銷借書權限時可無息領回保證金。

第三條 借書時憑相關證件連同臨時借書證或校友證辦理。

第四條 一次可借書十冊,借期十四天,若無人預約時,得續借一次。

第五條 校友持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可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可延長一年;推廣教育班學員及選讀生持用期限至結業前一週,期滿前應還清借書及滯還金。

第六條 辦理退證前應先還清借書及滯還金。

第七條 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該證冒借資料,致使本館蒙受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若有上述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若連帶產生本館圖書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未定事項悉依「圖書館借閱辦法」及「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教育學程實習學校教師借書辦法

861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凡本校洽請教育學程實習學校之教師均可至圖書館申請臨時借書證辦理借書。

二、借書時需攜帶服務證件連同臨時借書證辦理。

三、一次可借書五冊,借期十四天,續借以一次為限。

四、借書證如有遺失,請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該證冒借資料,致使本館蒙受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五、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如有上述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若連帶產生本館圖書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辦法未定事項悉依「圖書館借閱辦法」及「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七、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還書箱使用辦法

905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  為便利讀者於閉館期間歸還圖書,訂定本辦法。

二、  還書箱使用僅限圖書館閉館時間,開館時間內請至流通服務台歸還。

三、  書籍過大無法投入時,請在開館時間內至流通服務台歸還。

四、  實際歸還圖書之冊數及時間,以本館記錄為準,讀者應上網查詢確認,若有差錯,由讀者自行負責。

五、  本辦法未列事項悉依銘傳大學「圖書館借閱辦法」辦理。

六、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銘傳大學開放龜山鄉民使用圖書館資源辦法

93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10012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原則:銘傳大學桃園校區為回饋地方、嘉惠龜山鄉鄉親,在不影響師生教學與研究相關活動的前提下,開放桃園校區圖書館資源。

第二條 開放對象:凡設籍龜山鄉之年滿十八歲鄉民或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

第三條 借書證申請、補發、註銷:鄉民得憑國民身分證(學生另請攜帶學生證)、一吋相片一張、及保證金新台幣叁千元,親臨櫃檯辦理借書證。借書證遺失時應親自向本館掛失,並備一吋相片一張及工本費新台幣一百元,補辦借書證,否則損失自行負責。鄉民若因遷徙或其他因素辦理退證時,應歸還所借圖書,並將借書證送回圖書館註銷後,無息退回保證金。若有積欠罰金,得自保證金扣抵。

第四條 入館規定:鄉民得憑國民身分證(學生另請攜帶學生證)或借書證,於圖書館開放時間內至櫃檯換發來賓證進館,於館內使用相關圖書資源或借還圖書,惟同時進館人數以三十人為限,寒、暑假期間得視使用情況適度增加進館人數。學校期中考、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除還書作業照常辦理外,其餘服務暫停對外開放。

第五條 借書規則:借書證限本人使用,借閱圖書總數以五冊為限,每冊借期兩週,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之圖書,得辦理續借一次。借閱期間若逢圖書館定期盤點作業或重要活動所需,應依通知於規定時間內將圖書歸還。

第六條 罰則:凡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逾期、污損或遺失時,均依本校「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第七條 鄉民進入圖書館時,請端正服裝儀容、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並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且須遵守圖書館相關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銘傳大學圖書館圖書資料採購辦法

93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946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712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稱本館)為健全圖書資料採購制度,並強化資料管理,以有效支援師生教學與研究所需,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館依館藏發展需要,每年編列圖書資料之經費預算,經銘傳大學(以下稱本校)預算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辦理各項圖書資料採購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採購之圖書資料以圖書、期刊、電子資源、及非書資料為標的。

第四條  本辦法為本校各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讀者針對圖書資料之申購、採購、驗收、及請款作業之依據。

第二章  圖書(含非書資料)申購

第五條  圖書(含非書資料)之申購,應以書面或上網方式填寫「圖書資料推薦單」,交由本館專案簽核,經校長核准後由本館辦理採購作業。但前項圖書之單價過高或內容特殊者,則應以書面推薦方式並經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前項程序進行簽核。

第六條  專任教師出國開會或參訪時,可協助本館代購當次會議論文集或當年度出版且本館尚未典藏之新書資料,事後再行補辦前條規定之申購手續,但以五冊為限。

第七條  申購書籍之數量,中文圖書購置以兩冊、外文圖書購置以一冊為原則,並依系、所專業需求與圖書性質決定館藏地點。但因特殊需要或預約人數過多時,得購置複本。

第八條  下列圖書資料,原則上不予購置:

一、違反著作權法之出版品。

二、無公播版或未經合法授權之非書資料。

三、內容僅適合高中小學為對象之用書。

四、內容涉及色情、暴力、低俗、煽動等違反法令情節者。

第三章  期刊、電子資源申購

第九條  期刊、電子資源之申購,請先填寫「期刊推薦單」或「電子資源推薦單」,經單位主管同意後,送交本館。本館將衡量各領域發展需要及年度經費使用狀況,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採購作業。

第十條  配合本館期刊年度採購作業,中文期刊之申購宜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西文期刊宜於每年九月底前提出,逾時申購若不及處理將延至次年度辦理。

第四章  專案計畫圖書資料申購

第十一條  凡圖書資料採購之經費非來自本校預算者,如國科會計畫或其他專案研究計畫,如其所購圖書資料依補助單位規定須送本館典藏或列管時,為利於計畫之進行,計畫主持人於核定經費額度內,得先行購置其所需之圖書資料,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前兩個月,將所購圖書資料、推薦單、及採購相關資料送交本館,簽請校長核准、分類編目、及資訊系統設定,並依規定進行驗收與請款作業。

第十二條  前項所稱之計畫執行結束後,計畫主持人得保留所購之圖書資料,繼續使用一年。期滿後或計畫主持人離職時,應將該圖書資料(含單機版之電子資源)送回本館典藏或列館。上項圖書資料之封面或內頁如有破損、塗寫、標記或劃線等影響其他讀者權益之情事者,應依本館資料賠償辦法處理之。

第五章  採購

第十三條  圖書〈含非書資料〉採購方式

一、本館得針對各式圖書資料採購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徵選一家(含)以上提供最低折扣之書商,作為優先採購之對象。

二、新台幣參萬元〈含〉以上、壹佰萬元以內之採購,若符合公開折扣標之採購項目,由本館通知得標廠商依得標之折扣價進行採購作業。否則,應由本館採編組通知三家書商估價、議價,並向最低價書商辦理採購。

三、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之採購,由本館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或依適用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第十四條  期刊採購方式

一、國內、外出版之期刊,由本館直接向原出版商訂購或委託代理商訂購。

二、採購金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或依適用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第十五條  電子資源採購方式

一、參與國內外電子資源聯盟,如國家實驗研究院、中央研究院等,得以前述聯盟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訂購。

二、新台幣壹佰萬元以內者,直接向國內、外電子資源出版商或代理商訂購。若有獨家證明者,須附獨家證明;若無獨家證明者,則須三家比價,並向最低價代理商或出版商採購。

三、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或依適用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符合限制性招標條件者,須填寫限制性招標申請書,報請校長核准後,得以採購之。

第十六條  專案計畫圖書資料採購方式

一、屬國科會計畫或其他專案研究計畫之圖書資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可由本館採購或由計畫主持人自購;採購金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由本館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或依適用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二、研究計畫主持人自購圖書資料時,應取得交貨清單與發票,其採購金額達新台幣一萬元 (含) 以上者,另須取得三家書商或代理商之估價單,並由報價最低之書商或代理商辦理。如經由網路或直接向國外自購圖書資料時,應取得交貨清單、發票及相關匯率資料 (包括銀行對帳單、水單、或台灣銀行匯率表,任擇其一) ,得免附估價單。

第六章  驗收

第十七條  本館辦理圖書、非書資料、及電子資源驗收時,書商或代理商需附交貨清單、三家估價單(獨家代理或折扣標購案免付)及發票,由本館採購人員及驗收人員確認所購圖書資料規格(含必要之系統連線測試)及價格無誤後,始完成驗收手續。

第十八條  本館辦理期刊驗收時,將依到館之期刊與驗收單,由採購人員與驗收人員確認期刊規格無誤後,始完成驗收手續。若期刊有延誤到館或脫刊之情形,採購人員除定時催缺外,並按合約罰則處理,以保障本館權益。

第十九條  計畫主持人或其他依本辦法獲准自購圖書資料者,請附所購之圖書資料、推薦單、及第十六條規定之採購相關資料,由本館驗收人員確認所購圖書資料規格(含必要之系統連線測試)及價格無誤後,方始完成驗收手續。

第七章  請款

第二十條    圖書、非書資料、及電子資源完成驗收,及相關粘貼憑證〈含交貨清單、三家估價單、發票、相關匯率資料〉辦理核銷後,應交由本校會計處辦理核付。

第二十一條  期刊完成訂購手續,及相關粘貼憑證(含出版社或代理商提供之發票或收據)辦理核銷後,應交由本校會計處辦理核付。

第八章  施行與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北區大學校院圖書館館際合作聯盟借書證使用規則

 

一、聯盟借書證(以下簡稱借書證)僅供借書用途,限申請人使用,請勿轉借他人。借書證使用期間,所有借閱狀況概由原借證者負責。

二、每張借書證每校限借5冊圖書,借期30天不得續借或預約。

三、聯盟館讀者申用聯盟借書証,採讀者憑「聯盟借書証」暨「登錄表」親自至各聯盟館借書,讀者將欲借圖資逐筆依登錄表登錄後,由出借館核對無誤查驗簽章後辦借,全數借閱完成後讀者當立即將登錄表等送回原申請單位圖書館管制催還。

四、各接受申請圖書館恕不代辦借、還書服務。

五、借書證如有遺失,請速向原領證單位掛失,掛失前如被他人冒用,由原借證者擔負一切賠償責任。

六、使用借書證,需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及各校借書規則暨限制、滯還金、遺失賠償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圖書館得隨時取消其借閱資格,並得以追究相關責任。

 

銘傳大學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要點

9422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第五條規定,設立「圖書館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以協助策畫全校圖書資訊服務發展方針與重大興革事宜。

二、本會由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圖書館館長等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各系()、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及其他教學單位各推選教師代表一名、學生會會長、系代會主席、及研究生代表等組成之。委員職務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可連任之。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圖書館之規章辦法。

(二)建議圖書館之館藏政策。

(三)督導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執行方法。

(四)協助圖書館與讀者之意見溝通。

(五)提供圖書館各種興革建議。

四、本會每學期舉行一次,由圖書館館長召集,並請校長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與審議事項有關之人員列席。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銘傳大學圖書館所屬館外資料管理辦法

931230日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銘傳大學圖書館所屬館外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針對校內各系所單位向本校圖書館申請將各類圖書、期刊、視聽資料等(以下簡稱資料)存放於該系所單位所訂定之相關管理辦法。

二、校內各系所單位得視專業需要,在不影響館藏發展計劃及政策原則下,經圖書館同意,將館內部分資料,存放於各系所單位,供全校師生借還。

三、存放於館外之資料,若圖書館有緊急調用之需,應有優先使用權。

四、各系所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相關資料,讀者借還須有明確記錄。管理人員異動時,應將資料與借還記錄點收清楚後交接,並通知圖書館閱覽組。

五、各系所單位資料開放使用時間應儘量與圖書館開放時間一致,以方便讀者借還。

六、圖書館原則上於每年暑假至各系所單位會同管理人員盤點資料,並視需要不定期盤點。

七、若因資料管理不周,導致遺失率偏高、資料損壞嚴重、或讀者反應使用不便等情事,圖書館得視情況收回所有存放之資料。

八、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銘傳大學圖書館館藏淘汰實施要點

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一、本校圖書館為節省館藏儲存空間,保持館藏資料之新穎性、適用性,以提昇館藏使用率,特訂定本要點,以作為館藏淘汰之依據。

二、館藏淘汰係指將罕用且無典藏價值、不堪使用或不再被使用的館藏資料予以註銷之過程。

三、館藏淘汰對象與條件:

1. 圖書:

(1) 殘缺、破損至不堪修復,且已無參考價值者。
(2) 遺失且已辦妥賠書或賠款手續者。
(3) 超過館藏複本原則之多餘複本。
(4) 不具學術價值或已失時效者,但珍貴圖書不在此限。
(5) 舊版圖書,內容已被館藏新版圖書涵蓋者。
(6) 遇不可抗力之天災,因而造成圖書毀損不堪使用者。

2. 期刊:

(1) 館藏卷期完整已裝訂成冊之多餘複本期刊。
(2) 保留期限已超過兩年之休閒性或非學術性之期刊。
(3) 贈送期刊,其為非學術性、或能藉由網路查得全文資料,保留期限已超過1年者。
(4) 單本期刊,其內容已被館藏彙編本全卷涵蓋者。
(5) 已保留三個月以上之報紙。

3. 非書資料: 毀損至不堪使用者。

4. 電子資源:

(1) 作業系統已更新,無法使用者。
(2) 儲存實體毀損,資料無法讀取者。
(3) 系統因故無法連線者(如出版商宣告倒閉等)。
(4) 資料內容已包含在其他資源,且其作業系統較為大家所接受者。

四、館藏淘汰由各典藏單位負責執行,製作淘汰清冊後依程序申請註銷,並依校內財產報廢程序辦理報廢,奉核後並於書目資料庫上註銷。

五、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多媒體資源中心借閱規則

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凡本校教職員及學生均得依本規則之規定,使用本館之多媒體資源中心之媒體資料及設備。

第二條、本館多媒體資料乃採開架式管理並限於館內使用。讀者(學生憑學生證、教職員憑服務證)可自行由架上拿取至流通櫃台辦理登記使用。惟圖書館開放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內不再提供借用。

第三條、教職員生使用視聽資料,每次限借一件(組),次數不限,閱畢歸還後,始可另借他件,並應於當日歸還。

第四條、專兼任教師暨各單位、所、系因教學需要,得借用本館之視聽資料,並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外借件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

1.專兼任教師以三件為限,借期七日。如無人預約,可續借一次。
2.借閱視聽資料逾期未歸還者,視同圖書逾期未還之辦法處理。

第五條、視聽資料逾期歸還以日計,每件逾期一日,需繳付滯還金新台幣五元整。

第六條、借用媒體資料及器材須依本館館員指導方法妥善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情事,應負賠償之責,依本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若器材設備損壞則依市價兩倍賠償。

第七條、讀者外借使用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有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之責任。

第八條、讀者若違反規定,經說明仍不聽勸阻者,服務人員得勒令違規讀者立即離開本中心。

第九條、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小劇院暨視聽室借用辦法

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一、小劇院暨視聽室以本校師生利用視聽媒體進行賞析為主。桃園校區小劇院申請使用人數六人以上,十人以下為宜,台北校區視聽室申請使用人數六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宜,使用時間每次以兩小時為原則,惟不得申請在全學期固定時段使用。

二、預約或取消預約請於使用前兩週內持借書證件至參考諮詢櫃檯辦理。若預約未到紀錄累計(含)三次者,則暫停預約登記權三個月。

三、使用時需推派一位代表負責設備及環境之維護,並請持學生證或服務證辦理借用。用畢,經驗收無誤,退還證件,完成借用手續;若室內設施或相關設備有所損毀,須負依市價兩倍賠償之責任。

四、「小劇院」限用本館館藏視聽資料之公播版,或教師指定之資料,每次借閱最多以兩件為原則。

五、禁止攜帶食物及飲料(包含礦泉水)進入。

六、個人持有之視聽資料及器材不得在小劇院內使用。

七、請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擅自拷貝或錄製。

八、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桃園校區圖書館讀者討論室借用辦法

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  本館讀者討論室專供本校教職員工生五人以上討論為原則,個人閱覽請勿佔用。

第二條  申請借用讀者討論室每次以二小時為一單位,開館時間內均可借用;使用完畢,若無他人預約,得申請延長借用乙次。若逾時使用,則停權兩週。

第三條  使用討論室前應先向圖書館流通櫃檯申請,並憑教職員工生證索取鑰匙,用畢後應立即歸還鑰匙,並取回證件。

第四條  預約討論室須於使用日兩天前申請,使用日當天逾時十分鐘未到視同棄權,圖書館得取消其該次借用之權限。

第五條  同一組人不得以不同姓名重複申請或將權限轉讓他人,同一天以申請乙次為限,違反規定者,經查屬實,圖書館得以停止其借用權限一個月。

第六條  使用討論室時應輕聲細語,避免干擾鄰近閱覽區域的其他讀者。

第七條  借用人不得於討論室進行與教學、學術研究或課業討論無關之活動,違反規定者,本館得以取消或暫停其借用權限。

第八條  借用人應愛護討論室內各項設施,並嚴禁於室內飲食,離開時應將垃圾帶走、桌椅歸位等;若有違規情事,本館得以取消或暫停其借用權限。

第九條  為有效維護討論室之使用秩序與環境,本館有權隨時逕行巡查。

第十條  借用人如有貴重物品,請自負保管之責,若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如有損壞室內設備或物品,應照價賠償,並列入下次是否借用之參考。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